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
对四川达鹏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
四川达鹏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:
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(单位)涉嫌拖欠吴某某劳动报酬立案调查。经调查,你(单位)存在无故拖欠吴某某2024年2月至2025年5月劳动报酬共计156345.46元(大写:壹拾伍万陆仟叁佰肆拾伍元肆角陆分)的行为。
以上事实有《劳动合同》《离职审批表》《离职证明》《解除劳动合同(关系)协议书》《员工离职工资(报销)结算单》和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(富人社处改〔2025〕18号)等证据证实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”;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九条“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。”;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对有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或者第(三)项规定的行为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一)无理抗拒、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;(二)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,隐瞒事实真相,出具伪证或者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(三)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;(四)打击报复举报人、投诉人的。”的规定。根据你(单位)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按照《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》(川人社发〔2014〕47号)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你(单位)的违法行为为较轻。
依据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对有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或者第(三)项规定的行为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一)无理抗拒、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;(二)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,隐瞒事实真相,出具伪证或者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(三)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;(四)打击报复举报人、投诉人的。”和《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(2023年本)》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罚款6000元(大写:陆仟元整)
你(单位)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釜江大道支行(户名:富顺县财政局,银行账号:10006822*********180014,缴款编码:510322*********56737)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6个月内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6年1月5日
来源:富顺县人民政府,侵权联系删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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