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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来源:网络
2021年4月至9月期间,被告人唐某、曾某、杨某先后分别在富顺、重庆成立工作室,招募工作人员在抖音、快手、QQ群等互联网平台发布送苹果手机、免费领取大额红包、租用微信号等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上当。通过同被害人“剧本式”聊天,套取被害人微信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,再通过更改密码、换绑手机号、冻结、解冻等流程将被害人微信号盗取。
成功盗取微信号后,各工作室按使用年限、活跃程度等标准将微信号划分为不同等级,以100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向他人出售。工作室雇佣人员每成功骗取或出售一个微信号,都能获得30元提成。该案中的被告人丁某某系被告人曾某的雇员,负责出售微信号。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47320元,被告人曾某、丁某某违法所得152478元,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334600元。